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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是为了优生还是准生?
QA&话题:实行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新环保法又对其进一步强化。怎么看待现行环评制度?是权力还是个牢笼?环评制度调整方向是什么?
中国的环评制度确实需要进行质的改革。
发达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开展项目环评的目的不是审批,而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与了解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通过完善项目的选址与设计,包括建设与施工,来规避或减缓潜在不利影响,以及在环评过程中广泛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我们的环评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无形中偏离了环评的主要目的,并将其潜在风险和责任自愿揽入自身。这是美国和世行、亚行都极力回避的制度安排。
多年来,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层面,我们的改革已经足够了,甚至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但审批制度改革几乎没有实质进展,一直在原地打转。应该呼吁启动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将环保部门从环评审批的困惑中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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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兴祥
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
环评制度改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自上世纪70年代从国外引进,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到环评法的出台,每年全国各级环评登记表多时有几十万个,但报告书只有几万个。这么多环评文件,有多少起作用?
对于环评制度的作用,我认为,一是咨询性要求,提出环保技术规定和措施,不需要行政审批,责任自负。它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各行各业不了解环保要求和措施的问题。
我国在此项工作基础上,多了一个行政审批,这源于七十年代的“三同时”制度,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审批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向企业提出了行政要求,二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有行政法规依据。
说与计划经济有关,是指国有经济,具体讲与项目审批程序有关,发改委批项目(立项),随着相关部门就有了相应的审批。后来经济多元化,审批也就延续。关键是如果不审批,相应后期监督处罚就需要再研究制定。但必须考虑一个问题,中国的企业能否自觉做咨询的事?如建一个水电站,会不会找专家去研究、分析、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许多大项目建成后的影响要长久才能显现出来,这对执法也是一个考验。
我认为,环评应顺应改革趋势,今后的重点应该是抓战略环评(美国称为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从大区域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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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东国务院参事室
特约研究员
环评法1992年通过时,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以为环评法的实施会使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改变先污染后治理局面。但实际情况并没有期待的那么理想。
环评评什么?需不需要改进?怎么改进?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看,我认为环评制度目前存在几个问题需要改进。
第一,环保技术路线与措施都是指定的,没在目录上的,不能采用。如果采用了目录以外的技术会惹来许多的麻烦,使得企业根本没有开发研究或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结果就是阻碍了技术进步。
第二,一些环评好似填空,是走过场,没有真去做研究。
第三,环境管理部门审批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孳生腐败。
我认为,在市场环境下,环境容量也应当是有价资源,需要用市场的办法取得。
环境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容量市场制度,并监督运行。企业想要项目上马,如果有污染物排放,就要先取得排放的额度。理想的市场条件下排放额度是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经过竞价取得的。
总排放额度由政府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取得排放额度的企业自己请环保技术服务商来做功课,提出解决方案。项目建成后环保监管机构进行验收,并进行日常监管。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污染应该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聘请的环保服务公司一定要拿出真招来,达不到效果企业不会给钱的。这样就没有寻租的空间了,环境清洁了,官员也廉洁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要不要做了?必须要做,但与对企业上项目的环评是完全不同的。下放审批权力就可以解决污染问题?不一定,还要有相应的制度衔接才行。下放审批权可能不会一帆风顺,但改革方向还是对的,一定要坚持。
是不是企业认真执行环保要求,环境就不会有问题了?不一定。我认为我们的环保法律设计的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即使企业都实现达标排放环境也不会好。现实情况也是如此,但对问题出现在何处,看法不一致。环保部门认为自己权力太小,惩罚不够严厉,所以一直在争取加码。
媒体经常出现江河湖池的水又黑又臭,而地方环保部门与企业则说排放是达标的。群众认为政府说假话,企业造假等,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们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造成的。问题的核心是我们至今实行排放浓度控制而非总量控制。对每个具体河湖,水质不取决于个别企业的排放浓度而取决于排放总量。环评都批准了,天天有人监督,环境恶化怎么叫企业承担责任呢?通过立法弥补制度上的缺陷是当务之急。如果不先修补法律的缺陷而一味去扩权,加大惩罚力度,可能会使环保界处于更加尴尬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建议取消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由各地依据其环境容量和企业多少,自己确定排放标准。法律已经授权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如北京市就出台了全国最严厉的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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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景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副总工程师
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泊来品”,和计划经济扯不上关系。当初,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优生”,但是有些参与者为了取得“准生证”,弄虚作假,导致这一制度难以实现“优生”的目标,只能解决为什么不能“优生”的问题,而不是取消“优生检查”制度设计。
地方环保部门若无节制地下放环评审批权,我认为这是懒政。现在,许多污染项目都下放到县一级,后患较大。审批肯定不是万能的,关键是落实企业污染主体的责任。要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为考核环境保护绩效的唯一标准,地方政府至于用什么方法改善了质量,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可以各有侧重。
本文转自新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