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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16: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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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专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是规划能否得到审批的重要依据。本条例明确规定是“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是不能轻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如果规划审批机关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这里明确指出应“逐项说明理由”,并且是书面说明(显然这个书面说明是需要盖章、签字的),存档备查。而且这个说明公众是可以申请查阅的。至于这个说明是否应抄送环评审查组织部门,这里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办事惯例,是应该抄送环保部门的。关于公众如何查询,并未做出形式上的规定。个人认为在随后的实施细则中,应指出规划审批部门批准规划时,应对非保密规划的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照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才能使有关单位、专家及公众知道,并决定是否应去“查阅”。
当然依法需保密的规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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