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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2: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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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三款分别规定了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小组、专家和规划环评单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惩处方式。对于审查小组,受处分的是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审查小组的专家,将取消其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这是作为一个专家很看重的,不仅是一个面子问题,而且作为审查专家的“生命”将终止—如果在下步实施细则中不给出改正期限的话)。部门代表有违规行为的,也将接受处分。
人员和机构违法违规是对经济、社会、环境最深刻、最严重的破坏,再完善、再好的法规不能被法人及自然人去认真的执行,也不过是一个摆设、形式。本条的规定对规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也是保障规划环评合法性、科学性的有力措施,有助于保障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指导性、协调性,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审查小组不完善,审查小组总是那些固定的人员,审查小组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容易滋生问题,就不是一个有活力的小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该是能秉公办事的、正直的、敢于直言的、专业水平高的专家,能够为规划及规划环评报告把关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注意更新,不断补充新的血液。个人认为,下一步,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该条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起码应从程序上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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