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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规划环评条例个人学习体会(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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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2: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三款分别规定了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小组、专家和规划环评单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惩处方式。对于审查小组,受处分的是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审查小组的专家,将取消其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这是作为一个专家很看重的,不仅是一个面子问题,而且作为审查专家的“生命”将终止—如果在下步实施细则中不给出改正期限的话)。部门代表有违规行为的,也将接受处分。

人员和机构违法违规是对经济、社会、环境最深刻、最严重的破坏,再完善、再好的法规不能被法人及自然人去认真的执行,也不过是一个摆设、形式。本条的规定对规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也是保障规划环评合法性、科学性的有力措施,有助于保障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指导性、协调性,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审查小组不完善,审查小组总是那些固定的人员,审查小组就难免会出现失误,容易滋生问题,就不是一个有活力的小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该是能秉公办事的、正直的、敢于直言的、专业水平高的专家,能够为规划及规划环评报告把关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注意更新,不断补充新的血液。个人认为,下一步,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该条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起码应从程序上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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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6: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规划环评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且是本条例中处罚最严重的—通报、罚款,直至判刑。所以,尽管有专家及审查小组、审批部门把关,但评价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最大。但如何鉴定弄虚作假或者失职行为,特别是如何鉴定环评文件严重失实,还需要一个标准。否则,执行起来就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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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5: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作为附则中的一项规定,特别说明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未做强制性规定,将权力交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评条例”制定具休的环评办法。

也就是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由地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需要由环保部直接组织进行审查。事实上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划,是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能是由于全国县级行政区太多了,其编制的规划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环保部是审查不过来的,只能交给地方。但是,也没有明确是否报环保部备案,这可以说是一个遗憾。至于地方如何进行审查,本条只给出了原则性意见,即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评条例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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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8: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的实施时间。法律法规都有一个颁布日与实施日,没有什么特别之处。10月1日大家比较好记,这个日子是一个非常有纪念意义的日子,只要是中国人,都知道。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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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8: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第十三条的没有看到,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大家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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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0: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贾老师及版主的精彩评述,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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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23: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环评条例颁布后,环保部发文要求深入学习。很多单位也在组织学习、讨论。规划环评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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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1: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环评一员


    嗯,目前基本还处在研究探讨阶段,上层已经开了很多次研讨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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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2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谢谢分享噢!
见仁见智,乐山乐水哦!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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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对今年参加考试也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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